会员管理办法(试行)
一、基本介绍
第一条 为满足广大托育机构、幼儿园及相关单位加入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托育幼教工作委员会(以下简称“托幼工委”)的要求,加强对会员的管理和服务,根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章程》,制定本试行办法。
第二条 托幼工委发展会员目前只发展单位会员(第一届理事会成立后开始发展个人会员)。
第三条 会员在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统一注册登记,收取会费,发放会员证。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授权托幼工委发展会员,并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,提供会员服务。
二、招募对象
第四条 托育机构、幼儿园;儿童早期发展科研机构(研究院/所、院校);婴幼儿照护服务和学前教育服务相关社会团体(包括各地学会、研究会、协会)、企事业单位,均可以申请成为托幼工委的单位会员。
三、入会程序
第五条 会员入会程序:
(一)阅知《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章程》,了解研究会情况(具体见网站:www.chinawea.org.cn),认同并拥护研究会章程。自愿加入研究会(托幼工委);
(二)确认符合研究会章程规定的会员入会条件,可以行使会员权利,必须履行会员义务;
(三)请填写《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托育幼教工作委员会单位会员申请表》,指定单位代表与工作联系人,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。申请表等资料填好后,发送电子版至电子邮箱:810093888@qq.com;
(四)托幼工委秘书处进行资格审查;
(五)提交托幼工委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;
(六)媒体(指定新媒体)网络公布入会名单;
(七)托幼工委指定工作人员办理入会手续,颁发会员证书。
四、单位会员服务
第六条 托幼工委单位会员包括:团体会员,临时单位会员(简称:单位会员)、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、理事长单位。托幼工委与单位会员的关系是业务指导关系,托幼工委通过以下方式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和提供服务:
(一)学习机会
1.在线日常学习机会
托幼工委指定的在线学习平台(微信公众号:周三相约教育咨询部),有海量视频、音频(包括历届中国托育大会、中国幼教大会在线学习产品)。托幼工委为一般单位会员提供1个学习账号,为理事单位提供3个学习账号,为常务理事单位提供5个学习账号。
2.年度大型学习活动
托幼工委每年为单位会员提供至少1-2次专属学习、培训、交流活动(中国托育大会、中国幼教大会,托幼工委学术年会)。为单位会员提供1个学习名额(门票),为理事单位提供3个学习名额(门票),为常务理事单位提供5个学习名额(门票)。
(二)宣传及荣誉
1.学术及成果展示
针对理事单位(包括常务理事单位),在托幼工委举办的重要学术活动中,可以优先展示理事单位的学术成果和先进经验。
2.证书牌匾
理事单位(常务理事单位)证书 + 荣誉牌匾(允许对外宣传及展示)。
3.荣誉表彰
托幼工委每年对先进单位会员进行荣誉表彰。
(三)重要交流机会
托幼工委每年召开1次常务理事会议,常务理事单位委派代表出席会议,参与高级别聚会。
(四)会员活动服务
根据常务理事单位的需求和兴趣,常务理事单位可以向秘书处申请征得同意,以托幼工委的名义举办交流会、沙龙、公益以及慈善等重要活动(每年有一次机会)。
(五)咨询顾问服务
1.咨询服务
理事单位或常务理事单位在人才推荐、法律服务、入园指导、资本运作(针对民营)等方面寻求托幼工委帮助,托幼工委可以进行服务。
2.机会争取
托幼工委帮助理事单位、常务理事单位争取政府购买服务和参与社会服务项目。
第七条 单位会员通过以下途径接受托幼工委的业务指导:
(一)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(限理事和常务理事单位);
(二)参加托幼工委召开的工作会议或经验交流会;
(三)参加托幼工委组织的各项专题活动。
第八条 单位会员须按年交纳会费。总会团体会员统一会费:15000元/年。
其中,理事单位的职工代表,限额推荐1位代表直接成为理事候选人;常务理事单位的职工代表,限额1位代表成为常务理事候选人,另外限额1位代表成为理事候选人。
第九条 会员退会,应书面通知托幼工委秘书处并交回《托幼工委单位会员证书、牌匾》。单位会员未经同意不交纳会费,并无故不参加托幼工委组织的活动,视为自动退会。
五、权利和义务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会员指定代表,享有托幼工委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托幼工委组织的活动;
(三)获得托幼工委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托幼工委工作提出批评、建议、进行监督;
(五)入会自愿,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章程及托幼工委会的规定;
(二)执行托幼工委决议,完成托幼工委交给会员的科研或相关任务;
(三)维护托幼工委的合法权益;
(四)从事婴幼儿照护、教育科学研究和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工作,参与学术交流活动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《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章程》的行为,经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托育幼教工作委员会常务理事会决定,予以除名。
六、附则
第十三条 本办法和解释权属中国智慧工程研究会托育幼教工作委员会。
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。